党建工作

九江七中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9-30 点击数:0

根据党章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里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一个党的支部及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为此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本支部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并带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起到表率作用。不得以公务的理由请假或缺席。

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总支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一般是按照局机关党委要求召开。确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的,必须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要以其他形式弥补。

()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议题要提前一周通知,每次会议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每个与会人员要做好书面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报上级党组织。会上要做详细记录,会后要将资料整理齐全报上级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