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

学校校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1-06 点击数:0

学校校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校园的规划与设计

    第一条  校园规划经科学论证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学校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动应报校建办审核报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变动,中学和中心小学以及村小的选址和规划应服从县校教育行政部门和规划部门统一安排,市本级直属学校服从市教育局及规划部门的统一安排,学校和乡政府、村委会不得随意更改。

    搞好总体规划设计是校园建设过程中首要的工作,无论是新建、改建、扩建都应有长远的总体规划。规划要考虑到布局的合理性、学校的功能性、教育的艺术感染性等,使校园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避免“插缝建房”,随心所欲,无章可循,顾此失彼的错误做法。

    第二条  项目单体设计,一定要经持证设计单位,经多方比较、科学论证、进行精心设计。单体设计要与整体校园总体协调一致,借景创景,美化校园。 规划与设计是校园环境建设管理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长远的规划,精心的设计,坚持“适用、简洁、经济、美观”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教学发展的要求,在满足功能和重视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设计要有新意,要符合学校特点,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

    第三条  经过细心酝酿、反复推敲、精心设计的校园环境建设规划产生后,要认真抓好实施。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第二章 校园的美化与绿化

    第四条  校园绿化面积应占校园用地总面积的20%以上,已绿化面积应占可绿化面积的8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观赏花、乔灌木应占花木总数的30%以上;草花及宿根花卉应占绿化面积3%;地被植物面积应占绿地面积50%以上;围墙垂直绿化应占围墙20%以上,园林建筑小品面积应占绿地面积1%以上。

附件:学校级别划分标准

一、小学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十八班

十二班

六班

三十班

廿四班

十八班

 

二、中学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廿四班

十八班

十二班

三十班

廿四班

十八班

第五条  绿化用地:1、小学生均占有绿化用地;城市一级、二级不少于05平方米,三级不少于025平方米;农村一级、二级、三级均不少于05平方米2、中学生均占有绿化用地:城市一级不少于1平方米。二级不少于 075平方米,三级不少于05平方米,农村一级、二级、三级均不少于1平方米

第六条  学校生均绿化面积:高中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初中生均不低于13平方米,小学生均不低于1平方米   

第七条  校舍建设必须同校园的美化、绿化紧密联系起来,同步并进,坚持建一块、美一块、绿一块的原则,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和特征来安排花坛、花带格调和位置,以取得较佳效果。   

在花草植物植与移的工作中,要抓住季节,不要违反自然规律,不要布局常改、规划常新、盲目随意。要按照确定的整体规划分年逐步实施。   

第八条  绿化和美化设施,要见缝插绿。校园内除了操场草皮、主干道旁乔木、主要景点集中绿化外,要考虑全方位绿化。如墙面、屋顶垂直绿化;室内、楼道、平台、走廊放置花盆、盆景等盆栽植物;教学楼四周设置花坛、种植花草树木;底层楼梯间、大楼拐角处等空间设置—些假山、水池以及室内生长植物,扩大绿化整体质量。

第九条  绿化工作必须遵守总体规划,切勿乱栽乱建,搞不规范种植,以免影响学生的活动场所,影响校园整体面貌。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绿化养护责任制。做到按时施肥、除草、修剪、防治病虫害等;保持花草木长势良好,绿地整洁。所植花草的成活率应不低于80%以上。

 第十一条  爱护校园树木花草人人有责。禁止下列损坏学校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损坏花坛树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晾晒物、悬挂标牌;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它绿化设施;在花坛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其残渣等。

第三章  校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舍的含义:学校校舍,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及附着地面的固定设施,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运动场地、道路;林木、校办工厂、农()场和其它园地等(以下概称校舍)

第十三条  学校校舍,系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禁止组织、个人侵占或破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的学校的校舍,各级政府(包括农村区、乡镇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拨给学校使用的公房和其他房屋,各级政府拨款兴建、征用、购买和新建的校舍,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拨给或支持学校建造的校舍,学校以勤工俭学的收益建设的校舍,社会各界捐赠建设的校舍,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安排,用于各项教育事业,并责成所属单位长期使用。各使用单位作为法人代表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

第十五条  学校使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公房,产权属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学校办学期间,教育部门有长期使用权。此类校舍,如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不收房租的,校舍维修、养护由学校负责,房产管理部门收取房租的,校舍的养护、维修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学校校舍均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相应机构负责校舍管理工作,做好学校校舍建设规划,定期检查校舍安全情况,指导学校的校舍修建和养护。

第十七条  学校对本校的校舍管理和维护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应配备校舍管理和维护的专()职人员,并根据统一要求建立校舍校产档案,并负责保管、编造固定资产清册。校舍档案应包括:   

 1、校园规划图,校舍总平面图(1500110000)图上应标明校舍“四址”,全部土地面积,房屋编号及建筑面积。  

 2、各栋房屋的平面图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房屋名称、建设年月、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水卫电设备、历次维修情况。

3、各栋房屋的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4、运动场的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5、全校给排水系统、照明、动力线系统、通讯线路及有关资料。    

    6、历年校舍的增减情况及说明。 

    第十八条  学校(含停办或合并的学校,下同)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方向,并要严格控制非教学用房的面积。任何学校不得将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地等直接服务于教学和学生生活的用房(用地)改为工厂、仓库或家属宿舍。必须改用时,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法定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与外单位交换校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与外单位发生校舍交换时,在不影响办学和条件对等的前提下,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法定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廿条  学校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或出租()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挤占学校校舍。凡学校校舍转让、租赁,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严禁学校擅自出借教学用房和辅助用房。在确保教育教学必需用房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对暂时空余的校舍,临时出租,每期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年,租赁收入必须列入学校收入,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移作他用。

    2、学校在不影响教学需求和校容、校貌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开发的经营用房,产权一律归学校所有。学校原有临街校舍和临街开发建设的校舍,每期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自营或租赁收人列入学校收入,其中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少于50%。

 第廿一条 凡擅自转让、出租()校舍、改变校舍使用方向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要限期改正,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必要时要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廿二条  学校领导要对校舍安全负责。暑、寒假学校必须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校舍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延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对于房屋承重、拉结或支持作用的屋架、墙壁、拉杆支柱等,不得任意拆除或凿动。发现有危险房屋必须拆除或重建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并请有关部门鉴定。鉴定为危房的在未采取措施前,必须停止使用。   

 第廿三条  学校对师生员工应进行爱护校舍的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健全校舍管理、值班护校、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保持校舍的整齐洁净。

 第廿四条  学校发生房屋倒塌或失火等严重事故,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廿五条  学校不得在校园内和学校附近举办有污染环境的校办工厂,已办的应设法转产、停产或搬迁。

 第廿六条  学校应按本校建设总体规划和建筑管理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校舍,经批准后实施。不得违章乱搭建。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廿七条  学校环境管理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的制度。

第廿八条  要组成校园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负责校园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各种设施的具体规划和安排,并组织和督促有关人员认真落实。  

第廿九条  要发动师生共同参加和维护校园的环境,采用“划分区域,班级包干”,奖优罚劣,对破坏校园环境,损坏花木者酌情认真处理,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杜绝“脏、乱、臭”。校园卫生区域的划分应与绿化、美化区域保持一致,并用标志牌显示责任范围。要制定环境、教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各种卫生管理规则和检查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完善校园的排水设施,排污管、沟要保持畅通,校园内各种电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及网线要统—规划,合理铺设,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进入学校的各种车辆不得随处停放,要安排设立各种车辆的停放设施和地点,安排专人管理,经常巡视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上课期间,谢绝会亲访友,不准商贩和闲杂人员入校,严禁翻越围墙大门;校园内不准喂养禽畜,对劝阻动员无效者要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