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西省监察厅
关于学校乱收费及向学校乱收费行为纪律处分
的暂行规定
赣纪发[2005]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严肃学校收费纪律,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乱收费,是指学校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所进行的收费,以及向学生或家长在正常收费之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向学校乱收费,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重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经济负担的乱检查、乱罚款、各种摊派及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除特指适用范围的条款外,其他条款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或经各级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普通教育的公办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等学校中的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非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向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乱收费的,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学校乱收费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追缴同级财政。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执行“一费制”收费规定的,或者超过“一费制”核定标准收费的;
(二)学校变相收取与学生入学相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费用的;
(三)以“建校费”、“危房改造费”、偿还“普九”达标欠费、添置教育设施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义向学生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的;
(五)违反规定以办学体制改革为名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转学费用的;
(七)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取的;
(八)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者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九)学校挪用、挤占、截留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代收费用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向学生代收费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六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或者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等课外班的;
(二)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学生教学和教辅用书征订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等学习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的;
(四)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村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的;
(五)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保险的;
(六)其他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处分: